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法定單位主體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現實中一些人會委托中介冒充用人單位繳費,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根據《成都市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規定》的相關規定,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屬于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以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將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重點是!違規代繳社保費對于參保人的權益也會產生影響。由于代繳中介與參保人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代繳的社保參保單位和繳費基數都是虛構的,屬于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當參保人發生工傷或者生育小孩時,領取社保待遇的訴求可能不被相關機構受理。
以上各種形式的騙取養老保險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秳趧臃ā芬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無效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當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還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